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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助长了农村违法案件 |
| 雨中慢步发表于:2008-10-30 14:29:41 |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期间2008年10月12日,石家庄市平山县法院对寒虎河村民郭逢友承包村里80亩耕地,被非法转让一案,能出这样的判决,从中可见农村法治建设也要跟上。要不农民的权益是保障不了的。 第一案概况:石家庄市平山县寒虎河村民郭逢友承包村里80亩耕地,有县承包公证书,又租赁给了原县移民局长解风元,有租赁合同。六年后解风元在村委会和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了马国民(实为应名。李文堂要地出的钱。)郭逢友在李文堂用人占地时出面干涉,引起纠纷。解风元知错与郭逢友解除了合同,可是占地的李文堂不放手。不给地。解风元又反悔,和李文堂又站在一起。郭逢友起诉。很简单的事。看看石家庄市平山县的判决吧。 郭逢友:农民,党员,曾任县四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解风元:县原移民局局长,党员, 李文堂:平山县政协委员,落选后拿村里公章不放乡镇管不了的村长,非法选矿厂长,非法占村200亩林地堆尾矿沙的老板 这起案子中。原告可以拿出十几条法律说明被告违法比如:1.退耕还林合同是承包人与政府办理的合同,租赁土地的人没有和承包人有合同约定,是不能办理的。本案中被告利用亲戚在林业局当官就违法骗取国家钱物,冒充寒虎河村民领取。法院还说这是合法的。并依此剥夺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地归租赁人所有是说不通的。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为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在租赁人违法转让后引起纠纷,曾经和原告订立了解除合同,合同中书面承认是转让违法。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但之后地退不出来。占地者和租赁人又合伙伪造证据说是是入股合作。以44万元转让80%股权也是违法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中,因为土地再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也是被告违法的初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土地法》第八十七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本案中。判决用合同法117条,是天大的笑话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反而转让股份的合同是效的。这是明摆着的,法院看不着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上可见,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第一案在平山县出现决非偶然。
这也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违法案件增多的原因,违法不究,有法不依,从中法院和被告都有利可图,那只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了,会出问题的,又有谁负责呢?法院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好处呢?法院也不是老子天下第一吧、有人会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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